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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凯枫:欧洲财政契约明年生效 约束各国债务规模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报称,在今年3月欧盟峰会上签署的《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稳定、协调和治理公约》,又称“财政契约”,已经得到12个欧元区成员国议会的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公报表示,因为芬兰已于21日正式批准“财政契约”,使欧元区批准该契约的国家达到12个,满足了契约生效的条件。
对此,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对外强调说,“财政契约”的根本目标不是设置各国预算和债务规模的上限,而是重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
“财政契约”的主要推动者德国总理默克尔则表示:“这是我们首次赋予欧洲法院判定一国是否遵守财政纪律的权力。这也释放了一个信号,那就是我们从债务危机中吸取了教训,这也将为建立欧洲政治联盟打下基础。”
根据“财政契约”中的自动惩罚规定,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将有权对结构性赤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0.5%的国家进行处罚,最高金额不超过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1%。同时契约规定,成员国必须在契约生效后的一年内,即2014年1月1日前将平衡预算的内容加入到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一般是在宪法中。
契约还规定欧盟法院可以监管成员国预算平稳的执行情况,其决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效力。在成员国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欧盟法院可对其进行处罚,罚金将归欧洲稳定机制处置。
欧盟此番“财政契约”出台背景主要是应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发生、恶化,防止欧元区经济的局面失控。为了应对债务危机,各国政府通常采用缩减公共财政开支和增加税收等财政措施来缓解“还债难”的局面,但这必将引起在野党和民众的不满,政府总理和内阁只得为“应对债务危机不力”负责。仅2011年就有四国总理因债务危机下台。
基于这种严峻形势,2011年12月9日的欧盟峰会上,法、德领导人提出加强财政纪律的方案。经紧张谈判,除英国之外,欧盟国家政府间达成“财政契约”。今年1月底在欧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除了英国和捷克,其他欧盟25国通过了“财政契约”草案,并规定只要欧元区17个国家中12个成员国批准便可付诸实施,而没有加入的国家将无法获得永久性救助机制——欧洲稳定机制(e.s.m)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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