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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遇到一个做煤炭生意的朋友,聊起生意生意,他直叹气说:他正为最近遇到的烦恼事寝食不安。
原来,这位朋友在不久前给南方某一电厂签订了一份“霸王”煤炭购销合同,一方面,电厂视客户的利益于不顾,以煤炭供过于求为凭借,采取“霸王”式的做法、想方设法提高合同的门楷;另一方面,这位朋友为了推销煤炭,以求得到微薄的利润,满足了电厂不合理、不公正、不正当的要求,委曲求全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严重不利的煤炭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的其中几项内容有:
一、煤炭运送到达电厂,卸货验收合格后付款。在能否收到货款的问题上,销方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收取货款的主动权,不仅没有先款后货的要求,而且要购货方满意后才能付款。
二、到达电厂的煤炭概不退货,质量指标要求发热量必须超过5000大卡/公斤,高于4000大卡/公斤、低于5000大卡/公斤的煤炭酌情支付货款,低于4000大卡/公斤的煤炭只支付运费、不支付煤款。在合同上就明显规定达不到质量标准、低于4000大卡/公斤的煤炭自己不仅要白送到厂家,而且连个辛苦费也得不到。当然,如果公正的情况下,这种经济惩罚无可厚非,关键是遇到不公正怎么办。
三、煤炭的质量指标以购方化验为准。至于购方化验是不是公正、是不是准确、是不是符合有关取样要求则没有规定。合同中对出现可能遇到的纠纷则没有明确提出按照国家的有关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忍气吞声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结局更是令人目不忍睹。等朋友把整列煤运抵电厂后,厂方取样化验,因煤炭生产地质储藏条件的变化,生产工艺的差异,煤炭本身存在着质量的不均衡性,在取样的时候,取样人员专捡含矸多、灰分大、质量差的地方取样,使取出的样品就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仅代表不了整列煤炭的质量标准,而且远远低于平均质量水平,要化验合格当然不可能;在化验过程中,又采取不公平、明显坑害客户的办法得到质量指标明显低于化验样品的数据。本来是一列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发热量超过5000大卡/公斤的合格煤炭,化验的结果是煤炭质量指标远远低于质量要求,发热量刚好低于4000大卡/公斤,购煤厂家兴奋不已,既可得到近3000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又可以不支付任何货款,何乐而不为。“化验”结果出来后,电厂也不及时告诉供方,就把煤炭混入了厂里的大煤仓,虽有质量纠纷,但供方连“有质量问题”的煤炭也见不到了,证据拿不出来,只能任由厂家宰割,落得个价值近100万元的一列煤分文没得,只能哭天抢地、叫苦不迭。
对于这一煤炭交易,存在着明显的合同陷阱,主要表现在:一则,目前煤炭供过于求,合格的煤炭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都有困难,不合格的煤炭产品更不敢冒险销售,供货方不会拿自己的近100万辛苦钱去参与不可能取胜的“赌博”,销售明显使自己要受到严重损失的不合格煤炭产品;二则,购煤厂家无论从合同签订,还是到化验取样、获取化验结果,都是采取不负责任、坑害供货方的办法;三则,对于化验后,得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劣质煤炭”,应该单独保存,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而不应该急急忙忙掺入煤仓,和其他煤炭混在一起,想重新化验也无法取到样品。
从上述不堪回首的煤炭交易中,笔者提醒煤炭生产厂家、煤炭供货商,在煤炭产品积压、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做好煤炭销售工作的同时,要提高警惕,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不法厂家借此机会,坑盟拐骗,陷入合同及交易的陷阱。一则,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自身辨别是非的能力,防骗于未然;二则,要老老实实做人,堂堂正正做生意,不要被一时的小利所迷惑,造成难以挽回的大损失;三则,对于以煤炭交易为名,行坑盟拐骗之实的厂家和个人,不仅不能与之签订不公正的合同,更不能从事实质性的交易,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后悔晚矣;四则,目前煤炭市场疲软,在煤炭交易中能获取小利就算成功了,切不可被购货方以“暴利”为诱饵,盲目轻信,急于交易,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大千世界,鱼目混珠,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法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违法犯罪分子还没有完全得到惩治,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煤炭销售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每一个从事煤炭营销的同志都要时刻警惕经济犯罪分子在时刻窥视着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商品交易的市场上:宁可千日无祸,且不可一日不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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