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公布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简称“新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与2017年钢铁产能置换办法(简称“2017年版”)相比,新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1、对产能置换设备的要求。新版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增加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的要求。 2、对等量置换的要求。与2017年钢铁产能置换办法相比,新版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等量置换的要求,在6种情况下可以实施等量置换。比2020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可等量置换;并对原厂区改造进一步明确为“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