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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不得以量补价:太原市严禁煤炭“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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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2:0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太原市政府要求,所有煤矿要按照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50%的煤矿,要严格核减产量,确保年度煤矿不超能力生产。    此外,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批小建大并组织生产的煤矿,未经能力核定的,要恢复到批准规模生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以及未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登记公告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将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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