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商务会员钢材特钢不锈炉料铁矿废钢煤焦铁合金有色新能源化工水泥财经指数人才会展钢厂海外研究统计数据期货论坛搜索导航短信En
当前位置:钢之家 > 钢铁论坛
   
搜索
显示模式:
查看: 16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我国将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复制链接]

563

主题

568

回帖

1208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2:0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14年10月8日。
    根据征意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征意稿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意稿表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征意稿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
※ ※ ※ 本文纯属【wuyongqian】个人意见,与【钢铁论坛 | 钢之家钢铁网】立场无关※ ※ ※
回复 快速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钢之家|联系方式 |服务项目|服务报价|技术服务|在线订购|企业短信|会员注册 | 网站动态|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与建议|在线客服|我要纠错 |==

您希望联系哪位客服?(单击选择)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