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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购买者付20%房款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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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2:4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东方网11月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经适房贷款前是否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出现贷款还款困难时,有什么应对办法?”随着经适房申购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展开,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个贷工作也自本月1日起正式启动。经过近一周时间的运行,市公积金中心就有关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时普遍受到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在普陀区经适房选房现场采访了解到,有不少选房户打算动用公积金买房,并普遍希望能贷到“最高额度”。然而,对于贷款政策以及在贷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却知之甚少。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为提高购买经适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共同借款人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扩大到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作为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同时,只要符合条件,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适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值得一提的是,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一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那么,经适房在贷款前,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市公积金中心表示,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适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

●目前,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只限于经适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超出共同借款人范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对象,可在经适房产证发证之后的6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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