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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2、市场管理应更加严谨、规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当前,在沪钢材营销企业都集中在一个个“钢材超市”之中,这种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是先进的,它非但增强了在沪钢材营销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企业之间互相沟通、互相协调,有利于在浩瀚的商海中协同作战。但是,当前这种“钢材超市”的功能还未能得以充分地发挥,尤其是在预防诈骗方面完全可以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如,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地收集不正常的交易信息,并及时发布给本市场中的各家企业和各个钢材市场的企业,以引起各家在沪钢材营销企业的充分注意,这样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诈骗分子扩大诈骗战果。因为诈骗分子接二连三地行骗事件已屡屡发生,曾经有21家在沪钢材营销企业在十一天内被同一伙诈骗分子以同样的手法骗走共计43万元的钢材。
(二)司法机关互动,共同关注。
在上海的考察期间,我们了解到,当前在沪钢材营销企业的从业人员最为愤恨的倒不是被骗走的货物和被借走的钱款无法追回,而是赖帐者和行骗者至今仍然可以逍遥法外,没有得到法律的任何制裁。他们担心,法律的力量不能对赖帐者和行骗者产生威慑作用,日后其他不良分子也会争相效仿,更加肆无忌惮地在他们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再次行骗,使得他们从此之后不敢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他们的商机也将因恐惧而丧失殆尽。所以他们纷纷表示,宁可自己被借的钱款、被拖欠的货款、被骗的钢材不要,也要让这些赖帐者和行骗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考虑到政法机关办案的费用问题,一致建议从能够追索回来的损失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或另行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政法机关的办案经费。
他们言尽于此,面对他们一双双焦急、期盼的眼神,我们考察组能做什么呢?我们因此在此呼吁——尽快建立周宁与上海所属的政法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以下便是笔者还不成熟的意见,望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商榷。
1、在刑事诉讼方面,建议上海当地公安机关对在沪钢材营销企业的报案予以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本就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还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立案要有一定的条件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尽量不使无辜的人受到司法活动的侵扰,但立案并不会真正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所影响,与受害人的权益相比,这种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请求上海当地公安机关尽量放宽立案条件,当在沪钢材营销企业所报的证据材料不是十分明确的案情和可立可不立的案情,请当上海当地公安机关也予以立案。这样不仅能够尽快地掌握破案线索,及时掌握诈骗分子的行踪,防止诈骗分子隐藏货物和钱款,还能够让受害者积极组织力量,发挥自己的优势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地对诈骗分予以拘捕。
如果抓到对方后经查实对方确实还够不上涉嫌诈骗,但对方的行为毕竟有涉嫌民事欺诈的过错,转为民事纠纷时,这些受害的在沪钢材营销企业因为对方的人和物到案,还能够处于主动的地位,对挽回损失也将有一份保障。
2、在刑事诉讼方面,对涉及周宁籍人员在上海行骗的而上海当地公安机关又未立案的案件建议周宁县公安局及时予以立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上文所述周宁县公安局不适宜立案是从现实的角度进行考虑,可按照该规定,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的立案权力,而且笔者认为,适宜不适宜是以是否能顺利破案为标准,如果周宁县公安局能够顺利破案就是适宜立案,因此该规定的规定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之间互相推委的理由。况且,近日公安部下文,对本辖区的人口在外地集中居住的,公安机关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管理。
如果对这类案件周宁县公安局再不立案,受害人仅靠从民事诉讼方面寻求救济几乎不可能。而公安机关立案后即使不能运用自身的力量破案,也能产生刑事立案的后果,可以调动受害人的力量,至少可以让诈骗分子从此不敢露出水面,为祸人间。
3、在民事诉讼方面,建议上海当地法院对在沪钢材营销企业和人员起诉的有明确被告的民事案件均予以立案。
需要说明的是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一样,加上该类民事案件的大部分举证责任都在于原告,立案之后,即使被告不参加诉讼,没有理由或没有证据的原告不可能会胜诉,即使原告伪造证据和理由在一审时获得胜诉的结果,本不应该败诉的被告还可以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或提出理由予以推翻,因此,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结果很少能够触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相反,原告若滥用诉讼权利,还要为此付出缴纳诉讼费的代价。
当上海当地法院待受理了在沪钢材营销企业和人员起诉的民事案件后,可以依原告申请及时对被告的财产依法进行诉讼保全,在审理中,如确实涉及管辖权问题,可再行移送。这样则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案件审理期间,让债务人没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财产和潜逃。
4、建议加强周宁县法院与上海各区法院之间的横向联系,采取互动措施,在送达、财产保全等民事审判活动中互相协助,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
5、建议法院部门加强宣传,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对涉及在沪钢材营销企业和人员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建议法院部门深入钢材市场进行宣判,以对居心叵测者起到警告作用,最终达到打击丑恶、宏扬正气、提高企业信心的目的。
(上文纯属撰稿人个人观点,不对、不尽之处敬请批评)。
撰稿人:林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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