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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车撞人这件事,看看大家的看法
火车撞死10岁女童事故有了新的进展,据报道,铁路部门按相关《规定》最高赔偿300元,出于人道,铁路部门最终答应赔偿600元。
以下转帖:
铁路部门的事故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笔者禁不住要问: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与国际接轧?为何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符?为何不能与时俱进?一文《暂行规定》为何能27年不变?300元的赔偿费和300人道费这难道就是中国提倡的和谐社会吗?铁路部门凭什么享受这种特权?
在此,我们且不谈责任人孰重孰轻,我们把重点放到这个《暂行规定》上面去。它反应了我国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是对我国法制建设重重的打击,最终买单的却是老百姓。那么,是相关部门健忘了呢还是压根儿就不想提?在既得利益者心里,他们为什么不愿意用发展的、市场的以及民生的出发点,去即时完善和健全法制?在人命关天面前,拿着那本“老皇历”理直气壮地对百姓叫嚣:600元已经够人道了,不然就只给300元。
我们还能说什么,笔者想说这是铁路部门的霸王作风,是对生命的藐视,也是对法律的公然侮辱。法律不作为,给了铁路部门可乘之机,也成就了这个“铁老大”的一惯霸气。在这里,笔者以为铁路部门的作法非常阴毒,当涉及到它的利益时,它会叫苦穷,说什么市场规律,成本升高云云,于是乎要求涨价保持平衡,不,赢利是目的。然而,当涉及到百姓的利益时,它却拿28前的老皇历照本宣科,而且那么恬不知耻,此时它把市场的经济规律忘得一干二净,霸道得让人愤怒。
法律有它的不足,我们也就认了。但作为一个国有大企业,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gdp不断持续稳定地增长的前提之下,还拿那70年代的老皇历说是,笔者以为极不厚道,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两个年代的物价综合对比,差距至少10倍以上,正如受害者亲人所言,“1979年两角钱就能买张火车票,现在我两角钱能买到火车票吗?”
由此件事故让我们看到,它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适应新时期,新形式的发展需要,体现民生,促进和谐,加快、完善和健全法制,刻不容缓。笔者还想问,这样的“老皇历”还有多少?忽然间想到,“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这篇文章是这么说的,但我不太赞同,大家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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