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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经常被说成是”到岸价格”,甚至一些正规媒体也时常出现这样的说法,而实际上,称“cif”为“到岸价格”并不准确。
cif=运费+保险费+成本,从表面上看,的确包括到岸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经常称其为到岸价格,仅仅是从价格构成来命名的。
说cif不是到岸价格有以下几点因素:
1、 从交货义务的完成界定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只要卖方按期约定地点交货并提供合同约定的提单等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从风险转移的界限来看: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方船舷而非目的港。如果货物装船后,船尚未离港就触礁了,那卖方是无法向买方提索赔的,因为越过装运方船舷后,风险已经转移给卖方了。卖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3、 保险的性质:cif中卖方投的保险是属于代办性质的,不关乎自己的利益,只是按规定付保险费。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完成了保险义务。
4、 非正常运费的承担:在运载过程中,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遇到故障,船舶需要避风或维修,也可能由于转船等原因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费用。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应由买方承担。比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保险后还加投了战争险和罢工险。在载货船舶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无法在纽约港卸货,于是将货卸到了纽约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金的费用。对这笔费用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虽然接受了罢工险,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增加的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承运人根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而在cif条件下,卖方负担的是正常费用,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其他费用及风险都转移到买方了。争议的结果是,1500的非正常运费由买方承担。
简单地讲,cif在价格结构是是包含了成本及到岸前的正常运费及保险,但在交货义务及风险转移方面,都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开始的,而不是到目的港开始,所以不能称为到岸价格。
那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是什么呢?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s价格条件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条件下,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不能仅以提交提单来做为完成交货任务的界限。同时在运输过程中直至货物抵港前风险及发生的额外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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