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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于12月11日终止。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会上,有媒体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于12月11日终止,但是从美、欧、日等部分世贸成员的态度来看,中国目前难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评论?
沈丹阳回应称,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于12月11日终止。从此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他表示,关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和所谓“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关系,首先,“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应当指出的是,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当前,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沈丹阳说,条约义务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但中方也注意到,目前仍有少数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沈丹阳强调了中方原则立场: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中方敦促那些至今仍未履行第15条义务的世贸组织成员,如期履行义务,避免因此而影响双边经贸关系正常发展。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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