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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年度复审与日落复审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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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10:0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摘 要:对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四种行政复审制度分别做了介绍,特别是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内容大多源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美国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虽然复杂繁琐,但相对比较成熟完备,了解美国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不仅可作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而且对于我国企业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审 年度复审 日落复审
  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①。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了四种行政复审:年度复审(annual review)、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新发货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和情势变更复审(review based on changed circumstances)。②

一、年度复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有两种方式:预期性征收和追溯性征收。欧盟采预期性征收方式,自做出反倾销税征收裁决之日起对将来所有产品征收。美国则采用追溯性征收方式,出口商先按照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交纳保证金,最终实际交纳的反倾销税,则由后来的行政复审根据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计算出实际的倾销幅度来确定③。这里提到的行政复审是狭义的,特指年度复审。美国1994年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规定,商务部必须在发布反倾销税令满一年后,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反倾销税额。有学者认为,年度复审属于最终确定反倾销税额的范畴,并非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行政复审,应当受该协议第9条关于“反倾销税课征”的规定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年度复审就是期中复审,两者只是译法不同。年度复审有两个作用:第一,商务部发布反倾销税令满一年后的每个“周年月④”,应利害关系人的年度复审请求,调查出口商的实际倾销幅度并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第二,自反倾销税令发布之日起第三个及以后的“周年月”开始,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审查反倾销税令的适当性,做出是否取消反倾销税令的决定。由此可见,确定最终的反倾销税率并非年度复审的唯一作用,通过年度复审也可对某项反倾销税令的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这正是行政复审的一项重要功能。因此,笔者认为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年度复审本质仍应属行政复审之范畴,是具有美国特色的行政复审制度。

1.年度复审的发动。1984年以前复审由商务部自行启动,后基于减轻主管机关行政负担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改为依申请启动。商务部每月公布一次到期可以进行年度复审的案件,以提醒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⑤。对于确定反倾销税额的年度复审,利害关系人可在反倾销税令发布满1年起,每个周年月提起。对于反倾销税令适当性的复审,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反倾销税令发布后的第三个及以后的每个周年月提起。

2.年度复审的内容及后果。对于确定反倾销税额的年度复审,商务部将根据最新查实的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确定最新的反倾销税率,并将结果公布于《联邦公报》上,复审结果公告后,海关以新的税率在90天内完成涉案产品清关,并按复审修改后新的税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对于反倾销税令适当性的复审,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商务部将认定反倾销税令已经不具备正当性:第一,有关反倾销税令涉及的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已经至少连续3年以不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产品;第二,反倾销税的继续征收对抵消倾销已无必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商务部将取消对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

二、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制度源于欧盟反倾销法,欧盟反倾销法称之为期满复审(expiry review),后为wto《反倾销协议》所采用,美国也在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规定了此项制度。与欧盟的期满复审由欧委会一家机构执行不同的是,美国的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商务部负责对反倾销措施取消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出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委员会则负责对反倾销措施取消后,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如果两者都做出肯定性裁决,则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否则自行终止。

1.日落复审的启动。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依职权主动发动。如果是未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该税令发布之日起满五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日落复审,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复审公告。如果是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复审裁决发布之日起满5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日落复审并公告。公告发布后,商务部会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的15天内提交参加复审的意向书,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对通知中要求的信息提交实质性回复。委员会与商务部同时发布复审公告,但向委员会提交意向书和实质性信息的期限分别是公告发布后的21天内和50天内。
2.日落复审回复的充分性(adequacy of response)。一般来讲,只要某个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和委员会在复审公告中要求的信息提供了完整的实质性回复,就可认定其已经提交了充分的回复。然而实践中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不只一个,会形成利害关系方群体,对于群体回复的充分性评估,也决定着主管机关是否对其采取全面复审。商务部对于国内利害关系方和被诉利害关系方采用不同的充分性判断标准:对于国内利害关系方,只要收到来自至少一个国内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的实质性答复,就可认定整个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回复得充分的;而对于被诉利害关系方,商务部只有收到来自复审公告年份之前的五年内向美国出口的受诉产品量平均占到总出口量50%以上的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的实质性回复,才能认定整个被诉利害关系方回复是充分的。

3.日落复审的种类。在没有国内利害关系人回复⑥或者虽然国内该利害关系方进行了回复,但经查明该利害关系方与涉案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有关联或本身就是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或与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有关联,则商务部可裁定适用“90天日落复审(90-day sunset review)”,商务部将停止调查,并在复审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情况通行国际贸易委员会,并在复审程序发动后的90天内撤销反倾销税令。如果国内利害关系方做出了充分性回复,但被诉利害关系方的回复不符合上述充分性的要求,则商务部和委员会可决定适用“加速日落复审(expedited sunset review)”,可在不进一步调查的情形下,商务部在复审发动后的120天内,委员会在复审发动后的150天内,直接根据“可得事实”做出最终裁决。如果国内利害关系方和被诉利害关系方的复审回复都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则商务部和委员会就会对反倾销税令发起“全面日落复审(full sunset review)”。全面复审中主管机关要发放调查问卷,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要求,则需要举行听证会,商务部在240天内、委员会在36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在全面复审程序中,利害关系方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管机关也有更多的时间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因而反倾销税令撤消或调整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4.日落复审中对倾销和实质性损害可能性的认定。商务部对倾销可能性的认定和委员会对实质性损害可能性的认定是整个日落复审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日落复审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对倾销继续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反倾销调查及此后发起的复审中已经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2)反倾销税令发布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诉产品的进口数量;(3)有证据证明其他因素。如果商务部做出倾销继续或重现的肯定性裁决,就要进一步确定可能发生的倾销幅度,并将之提供给委员会做参考。

委员会对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1)反倾销税令撤销后,被诉产品可能的进口数量。此时,委员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出口国生产能力任何可能的增长或其现有的未发挥的生产能力;被诉产品的现有库存及库存的可能提高;被诉产品输往其他国存在的障碍;正在生产其他产品的设备转而生产被诉产品的可能性。(2)反倾销税令撤销后,可能产生的价格影响。委员会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被诉产品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以显著低价进行销售的可能性;被诉产品的低价销售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显著抵制作用;(3)反倾销税令撤销后,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对此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考虑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报、能力利用可能出现的下降;对现金流动、库存、雇佣、报酬、发展、增加资本的能力及投资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国内产业现有的开发和生产改进努力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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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5:50: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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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 发表于 2007-4-28 10:09
摘 要:对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四种行政复审制度分别做了介绍,特别是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内容大多源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美国的反倾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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