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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好心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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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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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08:29: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总是希望能规范市场、保护弱者,并创造更宽松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活跃。但过度的保护则会好心帮倒忙、好心办不成好事。

最近出台了“馒头”的国标,闹出了一场笑话。主办方不得不出面来解释,方的圆的都是馒头,但馒头上有了一粒枣那就不是馒头了。其实问题并不是出在馒头的国标是什么,而是出在馒头根本就不应该有“国标”。食品监管要管的是卫生,而不是要管形状等等。这种标准的好心只能给创新套上枷锁,而不会给市场带来任何收益,保护的只是落后。如果连馒头都必须执行国标,那么还会有面条的国标、萝卜的国标、白菜的国标,最终是否人也要有中国人的国标和不同民族的国标呢?简直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银子。

渔民都知道如果网眼太密,捕捞的鱼是会多了些,但过度的捕捞会让小鱼苗也无法生存。今天的丰收必会带来明日的渔荒,这与“水至清不养鱼”的道理是相同的。因此才有了对网眼的限制与休渔的规定,就是要让鱼能有意的漏网,并可循环生息。

山西出了“黑砖窑事件”后世人皆愤,如今中国怎可能想像会出现这种过去只是在电影或文学作品中才能看到的万恶的旧社会才有的事情呢?但细查这种案件的背后,可以知道这种“杀人”代价换来的“剥削”却只有区区万元的蝇头小利。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低层次人群的生存环境恶化、就业条件恶化、谋生压力恶化。

解决的方式有二:一是,创造更宽松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环境、创造更有利的就业与生存条件,当就业可能更容易和充分时,那么非法就业和恶劣条件下的就业就难有生存之处了;二是,加强管理与保护,让法律来约束那些非法就业的产生与生存。

于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要从根本上扭转就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并给以最大限度的充分法律保护,借此来实现“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人”的伟大目标。

新法确实树立了劳动者的权威地位,但并非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尤其是违背了经济运行规律,结果可能是是好心帮倒忙。让劳动者处于了敌对的地位,不但未能解决初次就业的环境宽松问题,反而用提高经营成本、抬高了进入的门槛,让就业的准入更为困难。同时资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成为了被严格监督的对象,让就业的条件同样紧张,反而将主人的地位变成了被严格监督的对象。就像渔民的网眼不得不在法律的逼迫之下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密,让劳资双方在法网之中备受煎熬。

对新法社会上产生了无数的争议,但不管是立法一方还是受法律约束的各方似乎都对新法必然增加劳动成本这一点有统一的认识。然而更重要的不是立法一方所认为的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是正常与合理的成本增加,而在于真正增加的成本几乎全部都不是合理的用于生产性成本的增加。如果所增加的成本都没有反映在合理的生产成本上、没有被进行生产的劳动者所获得,而是浪费于法律条件必备的执行之中或浪费于放弃生产的劳动者的救济之中,那么这个成本的增加就一定是不合理的。这也许是立法者的失误。

到期员工的补偿无疑是实际生产之外的一笔支出,这个支出并不创造财富,又无法反映在生产定价之中变为固定成本。立法者认为到期的员工可以继续签约聘用,这样就不会增加补偿费用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这个员工表现很好、技术过硬,企业即使签的是短期合同,又怎么会不继续聘用呢?合同到期而解约必然有其特殊的理由,但如今只要是企业提出不得不终止到期的合同就需支付补偿费用。这是一种完全一边倒并且丝毫无法预见的额外损失,同样是对未离岗职员利益的一种伤害。自愿离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离职,却要让积极努力工作的员工承担额外支付的损失,难道是合理的吗?

立法者以为这种额外的支付不是其他在岗劳动者的负担而是资方的负担,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睡梦!国有企业的财产毫无疑问是全社会共有的,当然包括那些继续工作的员工了。股份制或私有企业的经营成本除了减少利润由股东承担外,当然也会转嫁到生产成本之中,减少了在职职工的福利,加大了在岗职工的负担,同样会影响在岗职工的收入。看来立法的初衷是要对付“资本家”,但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中,则不仅是伤害“资本家”,这个“资本家”中包括国家、股民与各种投资者,同时也在伤害继续在职的劳动者,羊毛岂能长在猪身上。

不能胜任者要再培训,这种再培训是用工作时间,则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权益;是工作之外的则要按加班支付费用,岂不是让不能胜任工作者占尽了便宜。而这个便宜不仅是占资方的,也会伤害其他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而且培训之后的自主权并不在资方手中,劳动者支付有限的(且无法完全按标准计算的)培训费用后,可以任意的将培训成果转移给他方、成为自己提高收入的技能,让承担了培训责任的企业和仍在继续工作的其他劳动者分担这部分时间与费用。这岂不是更为不合理。

当企业要负责向法律提供员工不能胜任的举证工作时,企业就不得不修改各种制度与规定,让渔网变成了纱布,严重的恶化了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与环境。企业就不得不额外的增加各种检查与考核,不得不将员工从进入企业的那一天就变为被严密监视的对象,以准备和累计各种要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举证砝码,否则就会陷入泥潭式的劳动合同官司之中。

本来企业的法律顾问是专注于商业活动的,现在不得不增加保护劳资合同的内容。在一个企业加强了内部的监督时,还会有对监督者的监督与再监督,于是新法让企业增加了无数专注于内部管理方面不是用于对事,而是用于对人的监督机构与程序。

这些大量增加的劳动成本并不是用于技术创新与生产,而是只为对付一个不尽合理的法律约束。是一种完全被动局面下的自我保护,是为避免更大的不合理成本支付的防范措施。法律给企业放置了一个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障碍,于是企业就要为这个障碍中的万一投入大量本不应产生的成本。

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没有这么多的节假日与长假期,也因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两地分居和父母长期分居的情况,因此有了专门的探亲假一词。但改革之后的就业条件中已打破了人才流动的限制,户籍已不再是就业的必要限制性条件。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让不处一地的夫妻和父母都有了团圆和共同生活的条件,多个中长假期和带薪年假给了更多人探亲团聚的方便与机会,人们已不再为异地生活而发愁了。

但新法在退回铁饭碗的同时还更发扬光大了机会经济时代的弊病,让探亲假与年假分别成为了企业重归户籍管制条件下的就业老路,又有哪个企业愿意为探亲假的纠纷与成本支出主动承担责任呢?户籍中的父母也许早就与子女共居一个城市生活了,但企业仍要为员工承担额外的探亲假岂不荒唐。这有如何提高中国企业在全球大市场中的竞争力呢?

本地户籍就业人口反而要补贴外地就业人口的法定假期,不是在逼迫企业将异地户籍人口的就业挡在高成本大墙之外吗?对外地人的假期保护反而让外地人异地就业成为了障碍,这种过度的保护能给异地就业带来什么好处呢?

缩短试用期就必须在短期内加大考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就会增加补偿费用;无固定期限就要防止钢饭碗,就要加大举证的监督力量与成本。所有的这些因素都在增加本不应有的劳动成本,并且大多都是非生产性的劳动成本、是不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成本、是对企业经营与发展无效益的劳动成本。那么当然这些劳动成本就转化成了大大的提高劳动就业的门槛,从而恶化求职者的生存条件与生存环境。最终将由劳动者承担支出成本增加的恶果。

也许立法者以为中国早就没有就业的压力了,只要保护好已就业的人员就够了。岂不知还有大量的未就业压力同样需要保护,他们是弱者中的更弱者。

好心最好不要帮了倒忙。很快新法的作用就将显现出不利于劳动者的一面。
※ ※ ※ 本文纯属【柳树】个人意见,与【钢铁论坛 | 钢之家钢铁网】立场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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