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拒付。该规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 royal bank of canada”。当时,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际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单证议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与欺诈,否则银行无权拒付。 此判例对打击欺诈极为不利。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与银行资信息息相关。如果银行动辄拒付,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