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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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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诚信为本
时间:
2010-7-13 11:07
标题:
【讨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并满足总量减排指标要求。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工艺装备;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2.钢铁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五)生产规模
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办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会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1.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4.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作者:
诚信为本
时间:
2010-7-14 08:08
标题:
不合规钢企将被“断供”铁矿石
据中国证券报报导,工信部内部人士解读称,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完全名单将于2011年底完成公示;届时,不在名单之列的钢铁企业不仅将在水、电费用方面与名单内企业有所差别,在金融贷款方面也会有所限制,更值得一提的是,未在名单之列的企业还将被断供进口铁矿石。
“黑户”产能有望借此“漂白”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和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6大方面提出了要求。
工信部人士表示,这6大方面是界定钢铁产能是否属于落后产能的标尺,凡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产能都将被列为被淘汰对象。工信部副部长苗圩此前曾透露,中国目前真正经过各级政府审批的合法钢铁企业的产量只有3亿吨左右,另有约3亿吨未经批准。当问及3亿吨的“黑户”钢铁产能是否有资格进行申请时,工信部人士表示,这一规范条件实际上正是给了那些“黑户”产能一条出路。
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有钢铁企业需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信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信部申请。而申请企业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并不包含项目的“准生证”。
“原则上来说,只要是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合法经营的钢铁企业都将被纳入名单,无论是不是‘黑户’。”权威人士解读道,批文制的管理不利于钢铁业的动态管理,现在出台的这个规范条件实际上是先设了一道准入门槛,而后续经营中的动态监管则将由质检部门、环保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名单外企业将遭铁矿石断供
至于何时能够筛选出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政府部门人士似乎也没有时间表。据工信部透露,本着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思路,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不会集中一次披露完成;而从目前各省收集上来的意见来看,类似宝钢、鞍钢这样在多地都有设厂的大型企业集团恐怕很难出现在首批名单之列。
“我们是依据企业最差的一个生产设备的指标来衡量该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相关人士表示,宝钢、鞍钢等大型集团公司下辖的企业和生产设备众多,上报材料的工作量也相对较大;相对的,类似太钢、包钢这样的生产设备集中在某一区域,长期保持规范经营的企业很可能出现在首批名单之列。
对于那些最终不能进入名单之列的企业,工信部此次也使出“杀招”。除了协调有关部门在用水、用电的费用上对不合规企业实施惩罚性收费外,还将对这些企业实行进口铁矿石“断供”。
我国钢铁企业生产大量依靠进口矿,今年4月5日,中钢协联手五矿商会共同起草制定了《2010年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及申报程序》、《关于进口铁矿石代理制实施细则》和《进口铁矿石合同信息上报登记及其流向登记备案规定》三大自律性文件。其中,在《关于进口铁矿石代理制实施细则》中就规定,进口铁矿石严格执行一级代理,被代理方需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但当时对于什么样的钢企是“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的界定并不明朗。如今看来,《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出台,势必将为钢铁业拉出一条“红线”,而“红线”外的违规企业今后恐怕将面临“无米下锅”的窘境。
作者:
ly00126
时间:
2010-7-14 10:17
没说整出名单之前大家还生不生产?
作者:
散户
时间:
2010-7-14 10:40
引用:
ly00126 发表于 2010-7-14 10:17
没说整出名单之前大家还生不生产?
现在生产,亏了也白亏,小钢厂关门是避免不了的。聪明的人就是在此之前找家怨大头接受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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