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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很明确,改革很艰巨
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在一次研讨会上说,铁路法院管理体制不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由于铁路法院历史长,涉及面广,数量多,人员也多,因此体制改革会更加复杂,更加艰巨”。
事实上,过去十多年,国家层面从未停止过理顺铁路公检法管理体系的努力。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启动修改法院组织法时,试图对包括铁路法院在内的专门法院进行改革。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参与了那次修改,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部门保护主义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但司法权力部门化的现象也已遭致外界不满。
张泗汉说,铁路法院和铁路公安不同,前者涉及终极裁判权,一旦人财物受铁路部门控制,几乎不可能保持独立审判。据张泗汉介绍,那次修改法院组织法,对专门法院总思路是,一定要让有关部门“什么也管不了”。他们设想,专门法院经费由中央司法财政统一划拨,干部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但因涉及诸多原因,在起草了二十多稿后搁浅,包括铁路法院在内的专门法院改革也没有下文。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将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列入了“应逐步改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中。
中共中央(2001)9号文件亦指出:“逐步理顺设在铁路、林区、农垦等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机构布局,清理整顿现有人员,将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
之后,铁道部2003年出台了《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铁路局作为改革试点,尝试将公检法机关、医院和学校等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管理。目前,除了公检法,医院和学校已基本剥离铁路系统
早在2001年6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十四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场的体制改革研讨会上说,铁路法院管理体制不顺,一直是围绕铁路法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由于铁路法院历史长,涉及面广,数量多,人员也多,因此体制改革会更加复杂,更加艰巨”。
海事法院改革可作镜鉴
同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改革走在铁路法院前面。现在,海事法院法官基本由省、市组织部门提名,由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
解决“部门、企业办法院”,是上一轮中央司法改革任务之一。这项改革从2004年开始,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法院等几个机关配合调研、协调。12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这是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第一个系统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要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此项改革至今还在进行。
据一位改革方案的参与者透露,有关部门一直不肯放弃自家法院,是改革中最大阻力。这也是改革横跨2004年和2009年两轮中央司改周期,迟迟不见具体动静的原因。上述人士担忧,因大量人力都投入到新一轮司改中,专门法院的体制改革有难继之虞。最高法院第二个五年纲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
今年出台的三五纲要未见这方面的表述。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该项改革一直处于进行时。上述人士认为,铁路法院地方化的需注意改革细节,如解决铁路法院退休人员的待遇衔接问题,改革后铁路法院的财物应从铁路部门剥离,由铁路法院所在地的县、市政府财政掏钱;人员管理和其他司法行政事项,也应和普通法院无异,具体实施需要一定的缓冲期。
这方面,同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改革走在铁路法院前面。现在,海事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基本上都由省、市组织部门提名,由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2007年,民革中央曾对此作过调研后,提出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可为进一步深化专门法院乃至司法体制改革所借鉴。
张泗汉建议,未来的铁路法院改革,需要和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同步进行。现行法院组织法对专门法院的表述是“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个‘等’指什么,需要全国人大作出解释。”张泗汉说。
时至今日,打破铁路司法独立王国,中央和“两高”推动的铁路公检法“去企业化”已是大势所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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