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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核准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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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8:59: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报告》(汇丰前海报〔2023〕10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你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四、你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五、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12日
※ ※ ※ 本文纯属【少年张三丰】个人意见,与【钢铁论坛 | 钢之家钢铁网】立场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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