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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多元注册资本的真与假
在国有市政公司、建安公司被“零资产出售”给江浩等5名原国企高管设立的私营公司以后,一个产业疾速膨胀的奇迹诞生了。
据不完全统计,以2001年3月2日为时间起点,以私营市政公司、建安公司为“创业”平台,江浩、戎本军、夏菁、夏友宝、张玉宝、张景春、张春花、刘勇、丁伯生、张道贵、吴立华等11人,先后投资成立十余家私营公司,进而于2003年组建江宇集团,由江浩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上述江宇集团全部11名自然人股东在短短两年时间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高达1.6亿元,而且全部是现金投资。
记者调查取证发现,江宇集团旗下多家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2001年3月至2003年6月,江浩的个人对外现金投资累计超过5640万元;张景春对外现金投资超过3020万元;夏菁、夏友宝、张玉宝等3人对外现金投资均超过1590万元;戎本军的对外现金投资超过950万元;张春花、刘勇、丁伯生、张道贵等4人的对外现金投资均超过640万元;吴立华为300万元。
南京市工商局的资料同时表明,2001年、2002年两年间,私营市政公司、私营建安公司等2家公司的累计税后利润仅为100余万元,远不足以为江浩等11人提供上述对外投资所需的巨额现金。
“江浩等人在2001年以前均为国企高管人员,在下海经商后的两年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1.6亿元,且无合法收入来源,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着掏空原国有企业资产、中饱私囊的重大嫌疑。”江苏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分析认为。
然而江宇集团的一份内部资料则反映了另一种可能性。这份题为《江宇集团股东出资方案》的内部文件反映,江宇集团上述11名自然人股东对江宇系公司的出资额,一直未能真实到位,在私营市政公司、建安公司的账册上,江浩等11人的欠款总计达1.3亿元,江宇系公司“11名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至今仍以借款的方式反映在私营市政公司、建安公司的账面上。”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如果这份江宇集团的内部文件反映情况属实,则江浩等11人已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反之,如果他们真是用自有资金投的钱,那他们在两年时间里、又是从哪里挣得的1.6亿元巨额现金呢?究竟是涉嫌巨额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还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种犯罪情形,他们必居其一。”
“很多资金都是借的。”江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我们正在调整,不过,调整的难度的确非常大。”
神秘民企的幕后推手
虽然江宇集团的发家史存在诸多疑点,然而在杨海的举报对象中,排在首位并不是江浩,而是江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提及的江宁开发区官员杨友林。
杨友林,现任江宁开发区常务副主任。17年前,正是他一手创办了国有市政公司,并担任公司首任法人代表、总经理。资料显示,江浩于国有市政公司成立的那一年的8月,从江苏农学院园艺专业毕业,进入该公司工作,并很快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职。
据杨海指证,杨友林虽不在江宇集团任职,表面上也不持有股份,“但杨友林才是江宇集团的真正操盘者,江宇集团的股东江浩、夏菁、张玉宝、刘勇等人,要么是杨的秘书、密友,要么是杨的驾驶员、老部下,江宇集团中层以上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均由杨友林直接掌控。”
“而且,正是杨友林本人,一手策划组建了江宇系公司作为其牟利平台,并利用手中权力,为江宇系公司大量输送利益。”杨海在举报材料说。
杨友林在江宇集团的发家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江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及的两个情况尤为引人关注:
其一,杨友林调任江宁建设局长后,提出要将国有市政公司变更为建设局的下属企业,为此不惜核销了该公司2000多万元的应收账款。
其二,记者在采访时曾问江浩:“你们投资创办私营公司,有风险吗?”
“没风险。当时建设局在主抓老城区改造工程,工程多得做不完。我们这种公司,只要给工程做,就不怕。”江浩答道。
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江宇集团急剧膨胀的速度的确令人吃惊。2002年纯利润仅100余万元的江宇系公司,至2007年已发展成为年营业收入至少超过3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桥梁、建筑、建材、运输、房地产、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园林景观、餐饮娱乐、烟酒销售等几乎一切与市政建设、城市发展有关的生产、服务领域的多元化企业集团。
“你用任何一种商业理论都很难解释这种奇迹般的发展。它的人才队伍在哪里?它的竞争优势是什么?为什么它能在江宁如此众多的行业无往不胜?江宇集团包藏了太多秘密。”当地一位商界人士意味深长地说。
为核实相关情况,记者曾致电杨友林。杨友林回答:“我作为当事人不好回答。你们去问区里。”
江宁区纪委则答复说,纪委部门目前并未对杨友林进行立案调查。
然而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确切情况,江苏省纪委、南京市纪委早在今年年初,即已展开对该案的外围调查。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律师会计师联盟首席律师陈惊天认为,江宇集团股东被指涉罪事件,已经把一个基层改制企业的众多疑点曝光在公众面前,相信无论是出于对企业负责、对在任官员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对实名举报人负责、对公众知情权负责的考虑,当地纪检、检察、公安机关最终都将查明真相,秉公处置。
(责任编辑:高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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