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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打造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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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5:00: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贵州省支持打造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抓好落实。
   
                                               2024年4月30日

   
  贵州省支持打造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2〕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1〕12号),按照“四区一枢纽”战略定位,聚焦开放产业、平台、通道、环境、人才“五个突破”,在全省优选一批开放平台作为开放型经济示范区,通过重点培育、梯队建设、政策引导、辐射带动,持续提升开放平台功能和发展能级,充分发挥开放平台在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的主阵地作用,助力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放型经济示范区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指开放平台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示范区。从中优选一批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内生动力强、开放经济突出的开放平台作为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示范区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对象,第二类是外贸提升区,第三类是外资示范区。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对象申报主体为省级经开区和高新区。
  2.外贸提升区申报主体为经开区、高新区、综保区。
  3.外资示范区申报主体为经开区、高新区、综保区、临空经济区。
  (二)申报条件
  1.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对象。应符合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发展定位。应是本区域内综合实力领先、产业特色鲜明、开放型经济突出的开放平台。
  2.外贸提升区。应具有一定外贸基础、外贸优势、外贸潜力、外贸特色的开放平台,原则上外贸进出口在所在市(州)排名前5名以上,年度外贸进出口在1亿元以上。分别从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三类开放平台中按30%的比例择优遴选一批开放平台作为外贸提升区。其中,从11家高新区中优选3家、从62家经开区中优选20家、从3家综保区中优选1家。遴选标准:按照加权平均法(进出口规模占40%、增速占60%),分类对上年度外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后择优遴选。
  3.外资示范区。应具有一定外资聚集度、招引外资优势、营商环境优良的开放平台,原则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工作流程
  (一)平台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在省商务厅印发年度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申报通知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通过“贵州省商务厅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二)市州初审推荐。各市(州)商务局按要求对开放平台申报情况开展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组织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商务厅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名单。
  四、支持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省商务厅每年度印发支持打造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工作方案,在产业、开放、改革和环境等方面提出支持政策和措施,助力开放型经济示范区不断提升发展能级,发挥全省开放型经济引领作用。
  (二)强化提档升级。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对象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价,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优先支持申建国家级经开区。
  (三)强化资金支持。对年度确定的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在全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内陆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资金作为支持资金,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在下年度予以支持。支持内容如下:
  1.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对象。对申建国家级经开区成功的开放平台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
  2.外贸提升区。按照稳存量、扩增量原则,对外贸提升区中综保区、高新区和经开区按当年度外贸进出口额规模和增速以加权平均法进行测评综合排名并采取分类别、分等次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3.外资示范区。按照各开放平台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在全部外资示范区中的贡献度分等次支持,如不达标,不予支持。
  具体资金支持标准在年度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以上支持资金应用于示范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引进外贸主体、外资招引、项目包装、人才培训等,助力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实现外贸外资量质提升。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动态管理。省商务厅会同各市(州)商务局分季度对各地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发展中的各类堵点难点问题。省商务厅于次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确定的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发展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对完成较差的予以通报、约谈及退出示范区序列等处理。按照优进劣退原则,每年动态更新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名单。
  (二)强化绩效管理。省商务厅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综合测评合格的示范区由省财政厅于次年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所在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负责划拨至相应的开放平台。按照《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由省商务厅会同各市(州)商务局严格监管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所在市(州)商务局对所辖开放平台资金使用进度、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跟进,自觉接受各级各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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