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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受让企业要求。新版明确同一冶炼设备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征求意见稿为不超过3家受让企业,2017年版未做具体要求。
4、对跨省产能出让的要求。新版明确了“已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以按原办法继续执行”;征求意见稿未做明确说明。
5、对非高炉产能置换。新版取消了2017年版的费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换算表格,要求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要求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6、对重点区域的界定。新版重点区域除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原有区域外,增加了“汾渭平原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7、对产能置换比例的要求。产能置换比例进一步加大,新版对重点区域置换比例要求由不低于1.25:1调整到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由减量置换明确为不低于 1.25:1。
8、增加禁止新扩建区域。禁止在长江经济带地区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9、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重点区域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可以不低于 1.1:1。
10、明确退出设备拆除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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