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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商务部可能对钢材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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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23:06:06 |只看该作者

偶来回答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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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1 发表于 2007-4-2 13:56
关于说退税出来后或者说配额制出来后,短期出口量会大增,我不信。
一是据了解,出口退税取消后没缓冲期。
二是没取消出口量就增加了吗?我了解是减少了,具体数据可看2,3,4月份的钢厂出口情况即可以了,难道退税取消后比退税取消前出口量还会大吗?
出来前略减,出来后会增吗?有人会信吗?...

一、关于缓冲期
缓冲期这个东东也就是去年9月15日下调钢材出口退税率3个点的时候才有的说法。原文表述是这样的:
“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业界当时对这三个月的时间俗称“缓冲期”。

2006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06]30号通知《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该通知没有提及缓冲期的问题,属于立即执行。(详见:我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率

当时有外电是这样报导的:中国钢坯出口装船订单集中涌现。结果2006年11月份我国出口钢坯148万吨,比10月份增加55万吨,是当年钢坯出口量最高的月份。

既然是立即执行,怎么会有集中出口现象出现。在2007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中,是这样表述的“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既然有个单子,就会有人能搞定收这个单子的人


二、出口仅仅看钢厂是不够的

2006年重点企业出口钢材2499万吨,占全部钢材出口量的58.1%。而其他企业(包括流通企业)出口钢材1802万吨,占全部钢材出口量的比例为41.9%,比2005年提高5.5个百分点。

2007年1-2月份,重点企业出口钢材450万吨,占全部钢材出来量的51.4%;其他企业(包括流通企业)出口钢材425万吨,占全部钢材出口量的48.6%。

通过以上比例变化可见,随着大量流通企业介入钢材出口,重点钢铁企业已经不再是我国钢材直接出口的主体。
※ ※ ※ 本文纯属【阿杜】个人意见,与【钢铁论坛 | 钢之家钢铁网】立场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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