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4-10-21
- 最后登录
- 2020-6-21
- 阅读权限
- 80
- 积分
- 12386
- 精华
- 0
- 帖子
- 3827
|
谢谢阿tan提供的文章。
其实美国官员的说法是存在的,但是,那仅仅是美国这一个国家本国的法律,而wto相关规则里面,并没有对反补贴措施实施对象进行国家市场经济程度方面的限制(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说法)。
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确实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主要原因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很难计算。
但是,我们注意到,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55:168票通过了经修正的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为:授权美国反补贴法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虽然从法律程序来看,这次法律修改的最终通过还需要以下法律程序: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从种种迹象来看,美国这次修改反补贴法得到了国内众多支持,最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
在更进一步的报道中,最近美国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事务的副部长雷文凯表示,美国可能不需要新法规就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而且如果美国国内企业申请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美国将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关于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要求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张汉林说,在入世协议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名词。事实上,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世界上根本找不出一个完全统一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
这里推荐一篇文章,与阿tan及众坛友共享:
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律规定为何不适用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3种主要的限制外国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反补贴针对的是由于政府给予企业补贴,在对外贸易中对进口国家造成不公平贸易行为。gatt第6条规定:如果出口国给予其出口产品以补贴,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进口国可以对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的不公平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政府对自由经济的干预,恢复自由贸易秩序。从wto对补贴的相关规则来看,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并没有对征收反补贴税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排除规定,只是规定,只要存在补贴行为、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所有wto成员适用。但美国法律对反补贴的规定远远早于gatt或wto的规定,并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规则,在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上,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对国会立法理解并不一致,具有一定模糊性,那美国反补贴法到底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呢?
一、美国现行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目前有两个版本的反补贴法:一是《1979年贸易协定法》之前的反补贴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二是《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的反补贴法,适用于受关贸总协定约束的国家。此后,美国反补贴法又几经修改:(1)1979年《第3号重组方案》;(2)《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3)《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的早期文本曾明确规定,当补贴可被合理认定和计算的情况下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了。所以,从法律表面看,它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明确的。
二、美国判例法的规定
1.1984年的碳钢条反补贴案裁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此案中,对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非市场经济国家)碳钢条的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1992年对中国电风扇的反补贴调查案裁定反补贴法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市场经济导向行业。
美国将如何修改反补贴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美国成文法对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是模糊的;而通过判例得出的结论是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其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但美国商务部对于市场导向行业的标准规定的条件太苛刻,几乎没有哪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能够通过测试,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一起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先例,可见对中国也不能征收反补贴税。那么美国会通过何种途径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呢?
国会直接修改美国反补贴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美国的最佳选择。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关于反补贴法的修改就是通过修改1930年美国反补贴法,使其直接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这种方法和反倾销替代国的选择一样,对于反补贴的价格也可以通过替代国价格解决。从修改的法律依据来说,议案提出者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是中国加入wto时专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具有倾销或补贴行为的条款,其主要特点是:如果一国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允许在确定倾销或补贴价格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并将这一条款适用的年限限定为15年。同时,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8条的规定,反补贴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并没有排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正如1984年的碳钢条反补贴案中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的评价一样: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只要商务部制定了具体的补贴衡量标准就能实施,美国反倾销法做到了,美国反补贴同样能做到。这样在未丝毫降低反倾销效力的情况下,反补贴这把利剑同时派上了用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