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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阿霉没有完成的讨论——顺祝门板采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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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30: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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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ycom 发表于 2006-10-12 14:49
是了,是了,这里一定要看前因后果。
简单的一句“以目前美国钢铁企业的盈利水平,201条款是动不了的”的结论是太武断了。

让我们看一看当年的报道:

在经济回声报的报道中,重点报道了法国政府对此事件的态度...

同意您政治决定经济的观点!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最多可以连任两届。2005年1月21日,布什宣誓就任美国第44任总统,2008年卸任,告别他两届的总统生涯。布什已经没有选战的压力了。
  2008年是美国总统选举年,两位新秀将角逐总统宝座。

再理一下201条款的程序:
  1、某一行业工会、协会或美国总统、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国会相关委员会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由于进口新产品冲击,造成该行业破产增多、失业率大幅升高
  3、调查确认"严重损害"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上报美国总统。
  4、60天内,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动用201条款。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是讲证据的,推荐:
美国终止对中、德、土进口线材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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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7:24:05 |只看该作者
美国是否会动用201条款还是未知数,但是中国还有一个更为被动的地方就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被迫做出的有违wto公平原则的协定,该条款适用的时间为我国加入wto时至2013年12月10日。

第一条: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只针对中国的岐视条款

第四条: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这一条也太随便了,拿来就可以用了。

第七条: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这一条使用起来便于操作,成本低,见效快。


中国钢铁业的快速增长已引起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重点关注,这些国家会利用很多手段及相关条款对我国钢铁产业发展设置障碍,这是不容置疑的,时间在什么时候,个人看法在2007年,有待时间验证,当然,这是xiaoguang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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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8:10: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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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08:39:09 |只看该作者
美助理贸易代表夏尊恩和商务部副部长莱文10月19-20日访华。访华期间,他们与中国政府官员就双边和多边贸易问题进行了磋商,内容涉及中美钢铁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达成协议执行议题及wto有关问题等。
在中美钢铁对话中,美方要求中国政府放弃对钢铁产业的补贴并削减钢铁产量。美方还提出可能就中国政府的补贴问题诉诸wto。美方认为,中国一些补贴明显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但中方认为这些补贴不属于禁止性补贴而一直拒绝美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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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09:03: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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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桦 发表于 2006-10-24 08:39
美助理贸易代表夏尊恩和商务部副部长莱文10月19-20日访华。访华期间,他们与中国政府官员就双边和多边贸易问题进行了磋商,内容涉及中美钢铁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达成协议执行议题及wto有关问题等。
在中美...


中国目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就是说:我还不是“市场经济”,你老美只能对跟我协商补贴的事,你不能用反补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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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12:09:19 |只看该作者
wto成员国(地区)之间,无论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地位,都可以向对方(或“被对方”)实施反补贴、反倾销和其它贸易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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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13:2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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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奇霉素 发表于 2006-10-24 12:09
wto成员国(地区)之间,无论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地位,都可以向对方(或“被对方”)实施反补贴、反倾销和其它贸易制裁手段。

这是在中国青年报看的,比较关心,所以记下来了,与阿霉同学一齐学习。


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

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弊大于利


  “如果中国马上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显然是弊大于利。”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今天在此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年,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桌上,就是戴着中国丝巾的巴尔舍夫斯基与龙永图代表美中两国签署了协议。

  巴尔舍夫斯基的回答大大出乎很多在场记者的意料。记者们本来希望她能对中国如何尽早争取到这一“地位”提出好的建议。

  巴尔舍夫斯基是在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事实上,在今天的午餐会上,巴尔舍夫斯基已经让来自各国的参会代表们惊讶过一次了。

  “在你们想得到某种东西之前,千万得小心。”她说。她这句话的意思是,建议中国在希望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之前,好好考虑一下,获得这个地位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如果马上就获得这一地位,将使中国同时陷入欧美的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本来你们只需要面对其中的一个。”巴尔舍夫斯基说。

  巴尔舍夫斯基以美国的“反补贴法案”为例解释说,根据有关法案,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这对美国来说就意味着,针对中国可以合理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只剩下了反倾销调查一种。

  一旦中国被认可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仅要面对欧美的反倾销法案,同时还要应对反补贴法案。

  “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它的行业可能会在反倾销应诉时受到更为苛刻的待遇,是不利的一面。但较之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后在反补贴上遭到的损失,仍然是后者为大。”巴尔舍夫斯基说。

  巴尔舍夫斯基认为,这种法律后果(反倾销与反补贴相互累加)对中国的影响将非常大,而且影响范围广泛。这实际意味着,中国任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出口时将首先面对这个问题。

  在对反补贴调查进行应诉时,必须把那些补贴的价值算出来。“但由于中国现在很多领域尚有行政控制因素,所以,无法确切地算出来这个补贴的价值到底是多少。”巴尔舍夫斯基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很多国有企业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特别待遇,比如用水、用电、土地租金、税收等。“中国非常希望自己的发展和市场能被国际社会认可,可以理解。但具体到‘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问题时,我仍然认为,中国应该从务实的角度仔细考虑一下其中的利弊关系。”巴尔舍夫斯基说。

  此前,国内媒体报道了前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的观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别国承认”,引发了学界的一场广泛争论。“我同意龙永图的观点。”巴尔舍夫斯基鲜明地表示了对当年谈判桌上“老对手”的支持。

  “我不同意巴尔舍夫斯基的观点。”今天,获知巴氏的观点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李晓西教授对本报记者说。李晓西被认为是中国政府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积极的民间推动者之一。

  李晓西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利弊计算问题,而是有关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否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他举例,彩电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居然被美国判定为非市场经济行业,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屡屡败诉。“如果因为害怕反补贴控诉而放弃了争取,是否有违wto要求推行公平贸易这一最基本原则和精神?”李晓西反问道。

  李晓西认为,欧美近期给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惟一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是,国内有些人会因此产生一种误解,认为我们已经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了,不需要继续完善和推动改革了。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则支持巴尔舍夫斯基和龙永图的观点,并同意巴氏的利弊比较。作为研究wto的专家,张汉林曾在中国政府的入世谈判中提供了大量的民间支持。

  张汉林说,在入世协议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名词。事实上,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世界上根本找不出一个完全统一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仅仅在企业遭到他国反倾销时适用。张汉林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被谨慎地局限在反倾销中,而不应该放大到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层面对待。

  数据显示,即便是被欧美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韩国、印尼、俄罗斯等国家,其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控诉时的胜诉率也不超过40%。“最重要的是,我们努力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反而可能给我们带来更大的损失。”张汉林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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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13:41: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阿tan提供的文章。

其实美国官员的说法是存在的,但是,那仅仅是美国这一个国家本国的法律,而wto相关规则里面,并没有对反补贴措施实施对象进行国家市场经济程度方面的限制(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说法)。

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确实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主要原因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很难计算。

但是,我们注意到,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55:168票通过了经修正的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为:授权美国反补贴法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虽然从法律程序来看,这次法律修改的最终通过还需要以下法律程序: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从种种迹象来看,美国这次修改反补贴法得到了国内众多支持,最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

在更进一步的报道中,最近美国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事务的副部长雷文凯表示,美国可能不需要新法规就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而且如果美国国内企业申请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美国将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关于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要求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张汉林说,在入世协议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个名词。事实上,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世界上根本找不出一个完全统一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
这里推荐一篇文章,与阿tan及众坛友共享:

  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律规定为何不适用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3种主要的限制外国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反补贴针对的是由于政府给予企业补贴,在对外贸易中对进口国家造成不公平贸易行为。gatt第6条规定:如果出口国给予其出口产品以补贴,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进口国可以对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的不公平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政府对自由经济的干预,恢复自由贸易秩序。从wto对补贴的相关规则来看,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并没有对征收反补贴税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排除规定,只是规定,只要存在补贴行为、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所有wto成员适用。但美国法律对反补贴的规定远远早于gatt或wto的规定,并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规则,在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上,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对国会立法理解并不一致,具有一定模糊性,那美国反补贴法到底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呢?

  一、美国现行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目前有两个版本的反补贴法:一是《1979年贸易协定法》之前的反补贴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二是《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的反补贴法,适用于受关贸总协定约束的国家。此后,美国反补贴法又几经修改:(1)1979年《第3号重组方案》;(2)《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3)《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的早期文本曾明确规定,当补贴可被合理认定和计算的情况下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了。所以,从法律表面看,它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明确的。


  二、美国判例法的规定
  1.1984年的碳钢条反补贴案裁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此案中,对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非市场经济国家)碳钢条的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1992年对中国电风扇的反补贴调查案裁定反补贴法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市场经济导向行业。

  美国将如何修改反补贴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美国成文法对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是模糊的;而通过判例得出的结论是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其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但美国商务部对于市场导向行业的标准规定的条件太苛刻,几乎没有哪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能够通过测试,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一起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先例,可见对中国也不能征收反补贴税。那么美国会通过何种途径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呢?

  国会直接修改美国反补贴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美国的最佳选择。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关于反补贴法的修改就是通过修改1930年美国反补贴法,使其直接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这种方法和反倾销替代国的选择一样,对于反补贴的价格也可以通过替代国价格解决。从修改的法律依据来说,议案提出者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是中国加入wto时专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具有倾销或补贴行为的条款,其主要特点是:如果一国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允许在确定倾销或补贴价格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并将这一条款适用的年限限定为15年。同时,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8条的规定,反补贴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并没有排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正如1984年的碳钢条反补贴案中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的评价一样: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只要商务部制定了具体的补贴衡量标准就能实施,美国反倾销法做到了,美国反补贴同样能做到。这样在未丝毫降低反倾销效力的情况下,反补贴这把利剑同时派上了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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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13:48: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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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奇霉素 发表于 2006-10-24 13:41
谢谢阿tan提供的文章。

其实美国官员的说法是存在的,但是,那仅仅是美国这一个国家本国的法律,而wto相关规则里面,并没有对反补贴措施实施对象进行国家市场经济程度方面的限制(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非市场经济国...


谢谢,太好了,很全面地讲述了反补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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