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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发表致辞,针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创新,吴晓灵指出,小贷公司研究资金来源关键是控制向社会公众募资,包括个人、非专业机构、非合格投资人。她表示,金融类来源在杠杆率内可逐步放开,其中阿里小贷用信贷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人募资,基本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唯一的擦边球是23号文规定两个金融机构的来源,但她表示阿里小贷的创新不违背立法的本意。
吴晓灵指出,关注小额信贷新发展,须防范金融风险。要关注经济发展增速减缓和经济结构调整形势下,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在经济下行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有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出现资金链断裂,对于这些机构要审慎放贷,但是更要帮助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重组渡过难关。在经济下行的时候,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只要不是恶意欠债,所有做金融业务的人,应该有更大的宽容度,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这样也是培育未来利润的来源。对违规操作的小贷公私要坚决令市场退出,对高管人员进行黑名单管理。
她指出,要关注互联网小贷的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金融活动要解决提供信息、确定资金价格、控制风险和防范外部性效应。
她表示,近期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发展提出了积极的引导信号,银监会[2013]131号文《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中要求开展自制信用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评级应考虑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分级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可根据法规上限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等级降低,授信额度逐级递减。严禁向典当行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
她解释高院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第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第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她呼吁,为了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征信制度和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
其中,小额信贷协会组织应建立自律的征信网,让会员可以查询到多头借款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网络小额信贷机构应建立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制度,防止变相吸收存款。
吴晓灵强调,应厘清政府与市场的便捷,促进小额信贷讲课发展。小额信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资金,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复制小额信贷征信网络的发展;政府要尽快出台规范网络借贷的指导意见,给市场树立行为准则;化解市场风险时要坚守风险自担的原则,以严肃财经纪律和教育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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