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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申请。
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是指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的在内地子女。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申请,不设申请截止期限。
自2011年4月1日起,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1979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的在内地超龄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受理时间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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