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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鼓励炉龄较长、炉况较差、规模较小的4.3米焦炉提前淘汰,置换产能建设现代化大焦炉。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
第6条支持焦化企业“上大关小”。2020年底前,利用自有焦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的,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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