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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源税上调的主要负担者最终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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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6 17:1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提高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吨2元提高到6元,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也按照矿石的等级分别上调。

  而与此同时,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天津塘沽库盐场的资源税减按每吨10元征收。

  资源税的这“一升一降”,反映出了中央政府对资源利用的鲜明态度:控制对天然矿产资源的开采,鼓励对废弃资源的利用。

  调整资源税的呼声,由来已久。资源,本是国家的财富,全民的财富,但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凭借其独特的垄断地位,将国家的财富合法地转化为企业的财富,这是典型的不公平竞争。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中石油,2004年净利润高达1029亿元人民币,其中到底有多少是公司创造的价值呢?企业在资源的开采上机会并不均等,那么,由于资源垄断所形成的垄断利润,理应由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占有。

  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调高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首次调高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

  国家调整资源税的意图,是希望资源开采型企业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资源产品的下游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那么,资源税的调整能否达到目的,实现这样的良好意图呢?让我们逐一分析资源税上调的经济影响:

  第一种情况是,假定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变。那么,资源税税额提高后,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下降了,这将促使其通过技术改革和加强管理以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只有这样,资源开采企业才能提高盈利能力。

  由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没有上升,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变,所以,这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很小,下游企业就没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内在动力。

  第二种情况是,假定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因为资源税税额的上升而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资源开采企业来说,由于其利润不受大的影响,因而缺乏改进资源开采技术与管理的内在动力,这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不相吻合。

  对于以资源产品为原材料的下游企业来说,其生产成本上升。这又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消费品价格不变,那么,资源产品的下游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这又会促使其通过技术、管理创新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二是消费品价格上涨,那么,下游企业的利润水平也不会下降,不会有改进技术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更强的内在动力。这样的话,资源税税额上调的最终负担者是广大的消费者,显然,这也是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不符的。

  从以上情况来看,无论出现哪种,都未能实现国家调整资源税的意图。

  唯一能够实现两种意图的方式是,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变,而最终消费品的价格下降,这样的话,如果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不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和利用效率,就必然导致利润水平下降。但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这不仅是因为物价上涨的普遍趋势,而且与资源产品以及使用资源产品生产的最终消费品的价格弹性有关,这些产品的价格弹性系数一般小于1,也就是说,提高1%的价格,市场的需求量下降的幅度会小于1%,对于企业来说,涨价是有利可图的。

  因此,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能源产品的价格上涨,最终消费品的价格也上涨,上调的资源税的主要负担者最终是老百姓。而这不仅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相悖,更是不符合本届政府的亲民政策与发展民生经济的愿望。

  所以,仅仅上调资源税税额,是不能实现政府的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和利用效率的良好愿望的,企业和市场,都将很快迎来制度创新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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