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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委〔2024〕2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已结清该笔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当地名下没有成套住房的。
二、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职工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该笔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当地名下有成套住房的。
三、对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或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成员,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4年6月19日起执行,此前已发放和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标准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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