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13-12-12
- 最后登录
- 2024-11-26
- 阅读权限
- 90
- 积分
- 28709
- 精华
- 0
- 帖子
- 1961
|
1.监管条件a--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法定商检,进口商品按国家海关法规定要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才可以进口报关;
2.监管条件b--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法定商检,出口前必须取得所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才可以通关;
3.监管条件为AB--分别代表进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