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至2020年,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先后三次调整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 2021年4月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文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二、审批权限变化内容 为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经研究,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拟上收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一是将2013年下放的乙烯项目和煤化工项目、2019年下放的不涉及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级。 二是张家口市、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享有的省级审批权限,不包括《指导意见》规定的“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