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4-11-15
- 最后登录
- 1970-1-1
- 阅读权限
- 20
- 积分
- 125
- 精华
- 0
- 帖子
- 113
|
张家港口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始于2004年10月份,据统计,自去年10月份以来,张家港口岸共进口俄罗斯废钢7船次,计19万吨,总计短重3300吨,价值87万美元。
上述进口俄罗斯废钢的收货人均为江苏丰立国际集团公司,启运口岸为俄罗斯远东某港口,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重方式为水尺计重。其中有1船次因船舶不具备水尺计重技术条件而在经贸易双方协商同意后改以全过程监视卸载并全部过磅的方式确定到货重量。
其余6船次则根据合同约定以水尺计重方式鉴定到货重量。发货人还委托国际某知名检验公司在装运港和卸货港分别对上述7船次废钢实施水尺计重。短重比较大也比较典型的有两船次,一是于今年1月5日靠港的“bestec”轮,该轮提单数为36884吨,因为装货港气温太低致使压载水舱的测量管全部处于冰塞状态,因此在装货港实际没有实施水尺计重,船方也承认提单数是估算出来的。由于抵达张家港港口后测量管仍处于冰塞状态,水尺计重仍无法实施,经与发货人协商,同意改为衡器计重,衡重结果表明该轮实际卸货重量比提单数短少710吨,价值19万美元。二是于今年3月23日靠港的“zolotaya kolyma”轮,该轮提单数为16200吨,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鉴定人员对其实施水尺鉴定,结果显示该批货物比提单数整整短少2050吨,价值57万美元,单船货物如此大的短重在张家港口岸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由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鉴定人员的鉴定结果公正、准确、客观,所以在索赔证书出具的第二天发货人就将赔付金额及时打入收货人帐户。如此迅速、快捷、顺利的成功索赔也创造了张家港口岸的历史之最。
为避免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合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检验检疫机构向收货人建议:
一、签定对外贸易合同时,约定凡不具备水尺计重技术条件的船舶应实施衡器计重。
二、贸易合同中装运前检验条款应不仅仅限于环保检验,还应包括重量鉴定、监视装载等,规定在装货港装完货后由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货舱、人孔等其他有关部位加施封识并拍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启封,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三、租船方应租用船龄合适,船况较好的船舶承运,尽可能采用收货人租船的方式**作,特别不要租那些有经常短重行为的“黑船”。
四、为进口货物投保短重险。
五、收货人在卸货港应申请检验机构实施监卸、全衡,逐步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这样无论合同约定何种计重方式,收货人都能在检验机构的有效监管下衡出真实的卸货重量,为对外提赔提供有力的证据。六、收货人应聘请法律顾问研究法律问题。与海事法院建立正常联系,建立预警机制,万一货物发生重大短重时能够准确、快速地去应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