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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修订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新规定对露天矿的核增要求、煤矿安全生产要求更为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流程时间明显缩短。
《办法》对于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及核减煤矿的范围都进行了扩大,进一步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其中,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中新增了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部分导致煤矿不能核增的违法违规行为追溯时间延长。例如,“1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的条文被调整为“2年内因采场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出现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经济指标情况的,追溯时间从半年内变为1年内。
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煤矿,则将遭遇核减产能。
《办法》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时间大幅缩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提交初审部门,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时间从60个工作日降至3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产能置换方案后的审批时间从90个工作日降至60个工作日。
《办法》还新增一个时间限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收到经初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和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函后,4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并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有煤炭行业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以往的文件对于露天矿规模通常表述为中小型和大型及特大型露天煤矿,《办法》在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中,对露天矿的等级进行了明确划分,使得产能核增标准更加明晰,对于露天煤矿的核增要求也更严格。
易煤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杨洁表示,从《办法》的修改和删减看,首先,产能核增细则的明确避免了政策调控期某些界限不明确所造成的阻碍;其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流程时间大大缩短,有助于优质产能的释放,也便于政策调控期的政策落地更加快捷高效;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中大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办法》加强了对此类煤矿产能的管理,有助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修订后的《办法》相对利好优质煤炭企业。”杨洁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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