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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查处煤矿:“大限”无限何如不限 [打印本页]

作者: 碧落    时间: 2006-5-24 18:04
标题: 【转贴】查处煤矿:“大限”无限何如不限
某产煤大省近日发出通知,继续加大力度查处煤矿生产经营中的权钱交易,要求今年7月1日前,凡没有从投资入股煤矿中全部撤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必须撤资退股,违者一律就地免职。如果不是确认这消息来自权威的新华社,读者会以为有人开玩笑。

  整顿煤矿,官股撤资,去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就联合作出部署,要求9月22日完成,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人称“9·22大限”,舆论曾给予高度关注。8个多月过去了,怎么又出了个新的“大限”?看来上次没有“限”住。

  去年“大限”前后,就传出有人叫板“宁丢乌纱也不撤资”、有的地方“无一人撤资”的消息,可见抗拒之力。与此相关联,中央要求各地关闭非法小煤矿的计划,年底也遇挫折,有的省就是没有完成。后来好像也不了了之了。

  今年1至4月,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中,小煤矿占66.1%,平均2.5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进入5月之后,矿难更有抬头之势,伤亡惨重。虽不敢断言桩桩都有幕后权钱交易,但从种种迹象看,谁也不敢说与官股不撤资、该关没有关毫无瓜葛,或许恰恰是恶果之一。

  把中央要求的时限一再延期(不止一省,也不止一次),说轻了是极不严肃,也不负责,言重了是有损中央政策权威,藐视法令尊严,其后果的严重性还在于失信于民,放纵违纪违法。“大限”而无限,谁还信、谁还怕?

  既设“大限”就必须令行禁止,“大限”一过法不容情,查出一个严办一个,令违者望“限”生畏。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莫如不限,免得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后果,特别是矿难再夺人命时,尤其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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