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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咋领?权威部门详解: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柳树    时间: 2019-2-26 08:30
标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咋领?权威部门详解: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这类人群退休后如何申领养老金?近日,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规定,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先审批退休再申请养老
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其中,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职退休程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退休。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延迟退休如何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包括: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办理退职的。
此外,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延迟退休的,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我省明确,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超龄时间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缴费至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待遇计算暂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执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职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退职年龄不足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标准确定。
退休人员每年需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在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民生山西”手机APP客户端,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退休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此外,从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填写新的退休审批表信息,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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