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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四川省地方债新规要求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打印本页]

作者: wuyongqian    时间: 2015-1-16 18:00
标题: 【转贴】四川省地方债新规要求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通知要求,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债务高风险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通知明确分级核定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全省举债规模,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金融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通知要求,根据债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分级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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