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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民企老总频频落马 民企"原罪"再次成为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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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24: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岁末年初,一场关于民企“原罪”的热论不期而至。

    与2004年的那场大讨论相比,这一次的讨论主题更明确、层次也更高,如有专家专门著作论原罪的起因与分类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等,政府官员也高调表态等。

    为何此时出现民企“原罪”讨论热,各方说法不一,但很多人认为这与2006年有多位民营企业家先后落马不无关系。

    2006年10月,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被捕;广东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因涉嫌偷税被有关部门刑拘;

    11月,创维集团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涉嫌偷窃诈骗等罪名在香港区域法院受审;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正式辞职,“以个人身份”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

    12月,被誉为“民营油企第一人”的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拘;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因遭调查而辞职;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顾雏军不惜以绝食来要求“公开审理”和证明自己的“无罪”……

    “学习会”变成了“顾雏军案讨论会”

    2006年11月,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在海南为“中国最出名的七十几个大老板”讲课,主题是“收购兼并和中国民营企业的机会”。“因为我研究收购兼并已经20年了,讲的是相当好啊,从来都是全场轰动。没想到这次讲完之后竟然没人(有)反应。”李肃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现场和企业家们交流后,李肃得知,许多人都认为现在不是扩张期,而是“抓原罪期”,“所有人都认为该收敛了,该回家好好待着反省去。”那天的会议后来变成了对顾雏军案的大讨论。

    据李肃介绍,与会企业家认为,目前部分人对和谐社会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以为和谐社会就是简单地主张公平,反对改革前期所产生的“不公平”,反对“巧取豪夺”;在此种误解和仇富心态上升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不像1990年代那样,对民营企业是采取保护政策,而是“出现了揭发潮”;“再加上一些知名企业家的‘落马’,他们很明显感受到了压力,对我国业已进入超日赶美的经济形势普遍缺少激情,对企业面临的很好的扩张机遇有明显的退缩心态。”

    2006年12月,在征集了部分一线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后,李肃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建议区分“民企原罪”。

    官员高调驳“原罪”

    与此同时,一些重量级官员也公开针对民企“原罪”和非公经济发展问题发表观点,为企业家鼓劲打气。

    2006年11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胡德平提出,“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胡德平认为,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1988年才确立,“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12月17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指出,“民营经济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

    12月2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表示,“目前社会对‘原罪’问题、‘第一桶金’讨论得很多,我在这里也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中央(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绝对不会变化的。这个决心是坚定的。”“我们还是主张不争论,还是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而早在2004年初,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就曾经表示,所谓民营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是一个伪命题,假命题。

    中华全国工商联宣教部有关负责人更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是我们不说,实在是这个问题太没有意思,连一点争论的价值都没有。”

    各自的“原罪”定义

    尽管对民企“原罪”的质疑声铺天盖地,然而,许多人心中的“原罪”概念却并不统一、清晰。

    有人从民企攫取财富的“非法”形式上对“原罪”进行定义:“一类是‘腐败型原罪’,即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一类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社会财富。”

    有人从公司行为和个人情感上进行定义:一类是可以被原谅的,如:“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因为经营困难没有准时纳税等等”;一类是不可被原谅的,如:污染环境、虐待员工、假冒伪劣等等。

    有人则从历史意义上为民企“原罪”定义:一种是“软性”的,即其所冒犯的制度是当时特定情况下的落后制度,比如曾经被称为“投机倒把”的长途贩运等;另一种是“硬性”的,如剥夺工人、行贿受贿等。

    有人说,“现存原罪现象的主体为通过特权与寻租,或者通过特权、寻租、制度缺陷获取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再加捕捉到的商机而积累财富。”

    还有人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民企“原罪”,其最终表现还是人的“原罪”。“在承认民企原罪事实存在、并且几乎是合理存在的前提下,我们再来审视如今的民营企业家的‘落马’现象,似乎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玩火自焚。”

    一位网友的话或许表露出了许多人的心态:“我想原罪无非是这样一些方面:偷税漏税、污染环境、虐待员工、假冒伪劣……”

    不管有意无意,在这场为民企“独家”并“一年又一年”进行着的“原罪”讨论中,论战的标靶并非唯一。大家似乎对“原罪”这一形象化归纳、却有些模糊的概念,进行着“无非是……”式的臆断,进而命题、评价,甚至有些“各取所需”。

    在采访中,许多人对于记者“民企‘原罪’到底指的是什么”的问题,常常要思索半天。尽管各自的概念不同,但担忧却是一致的:“民企‘原罪’必将造成社会不公”。

    有人说,“当一个企业或者企业家被盘问并最终发现问题时,社会的眼光是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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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25: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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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罪”是什么罪?

  
    在关于民企“原罪”的历次讨论中,“原罪”概念的提出是否合适,如何定义“原罪”,如何看待民企“原罪”,一直众说纷纭。近日,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向有关部门递交公开信,建议区分对待“民企原罪”。作为顾雏军的辩护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民企“原罪”也有自己实际的感受和思考。而早在2004年2月,时任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程路在接受采访时,就曾对民企“原罪”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以下是他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于民企“原罪”的争论很多,但对于“原罪”的具体所指却都很模糊。“原罪”的概念合适吗?什么是所谓的民企“原罪”?

    程路:我一向主张,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争论价值的假命题。首先,原罪的本意是基督教的一个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带着罪的。这很明显与很多人提出的民企的“原罪”不是一个东西,所谓“原罪”是偷换了概念,所以是假命题。再者,他们所谓的“原罪”应该是指一种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那就有一个如何评价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问题。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他们在创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他们不但没有罪,而且有功。显然,无论从哪一个逻辑讲,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都是一个假命题,实在没有争论的必要和价值。

    李肃:我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随着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有三种基本形态:19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1990年代“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21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

    李贵方:对“原罪”我没什么研究,大概能知道它说的是什么事。这个表述是否准确,还值得推敲。按我的理解,“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当初在注册资本上的虚假。因为过去原始积累的个人都没有太多的资金,而国家最初要求公司注册要有多少的资本金,这实际上存在一个矛盾。顾雏军的案子就很典型。他当时要收购科龙公司,科龙的价值大概5个多亿,按规定,他需要注册资金达10多个亿。这种规定从现实性的角度来说,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使得民企在注册时,钱不是自己的,或者是从银行贷来的,或者是借来的,所以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注册资本虚假,二是注册后发生抽逃。

    但我们不能把“原罪”无限制扩大,扩大到民营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比如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是普遍现象,但它不是“原罪”,而属于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最近一些民企老总的“落马”,并不都是“原罪”。

    我认为,科学地定义民企“原罪”,要符合3个条件:一定是发生在民企的创业初期;这个行为可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这个“犯罪”没有直接的损害对象。

    目前关于如何看待、解决民企“原罪”的争议很多,有人认为要“宽恕”,有人认为要“清算”,有人提出“赎买”,这些“解决建议”有无实际意义?“原罪”说法何时了?

    程路:对于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曾用四句话概括我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看法:

    第一,是毛主席倡导的,要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发展中的问题。过去我们是计划经济,所有经济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非公有制经济这个体制外的东西要发展,也要利用经济资源,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如果我们不顾当时的历史情况,去追究所谓的原罪,显然就很不公平。

    第二,是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过去出现的问题,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要以实事求是和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态度对待过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关键是要发展。开过车的同志都知道,光看反光镜,是看不到前程的。

    第三,要本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看待和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

    第四,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不仅是党和人民的要求,也符合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利益;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需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确实也存在着诸如制假卖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行贿等违法行为,这是不能回避的事实。但要认识到,这些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极少数民营企业中的,而且也不单发生在民营企业中。在经济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在创业初期还是在什么时候,触犯法律了就都是犯罪行为,但这绝不是“原罪”。

    李肃:当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民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正确处理好民企“原罪”问题,让民营企业家能有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

    从立法执法层面讲,首先要正确区分“原罪”与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就要依法惩处;对于原罪问题,要根据三种原罪制定不同的执法原则。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官商关系产生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先进生产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经济“原功”支撑下产生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全世界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对经济生活中类似现象有道德免责通道,作为转型期国家,我们的情况复杂得多,更要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

    李贵方: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肯定得区别对待。比如赦免“原罪”,指的是第一桶金时的注册资本问题,但涉及到走私、偷漏税,肯定不存在赦免问题。具体到解决注册资本问题,包括两方面:一、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应该有所改变,使很多人不用弄虚作假就能满足要求;二、在刑法上追究时,是否考虑更高的条件—一定要表现出有恶意,且直接造成危害。如果没有,就用公司法或者行政法来调理,而不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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