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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要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意见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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