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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说,反倾销税是为了平衡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倾销只是造成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倾销的幅度和产业损害的幅度之间一般来说并不是一一对等的关系,故以损害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的幅度是更为科学的。
第一次披露10月5日 第二次披露10月31日
损害幅度 乌克兰0.7% 1.6%
哈萨克7.5% 7.3%
中国 8.8% 8.2%
倾销幅度 哈萨克8.5% 6.5%
说明:1、中国的倾销幅度大于损害幅度,所以按照损害幅度确定税率,且因为第二次调整为8.2%(第一次披露的文件中在有关贸易水平的计算存在错误,第二次改正后由8.8%修改为8.2%),所以按此征收。
2、第一次披露的文件中,哈萨克倾销幅度为8.5%,大于损害幅度(7.5%),所以按照损害幅度7.5%征收。但在第二次披露的文件中,哈萨克的倾销幅度被修正为6.5%,而损害幅度被修正为7.3%,由于损害幅度大于倾销幅度,所以按照倾销幅度征收(即6.5%)。
3、虽然乌克兰的倾销幅度介于39.1-56.7%之间,但是由于损害幅度小于2%(第一次披露的文件中,乌克兰损害幅度为0.7%;第二次披露的文件中,修正为1.6%),属于可忽略不计范围,所以不对乌克兰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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