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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禁止加工贸易政策”的含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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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 09:50: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商务部、海关总署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5月19日起,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继4月1日国家取消钢坯出口退税后,国家限制钢材过度出口方面政策漏洞的又一举措。
  公告规定,被列入禁止加工贸易的钢材产品以及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将从5月19日起按一般贸易管理;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据了解,对外贸易主要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最大的区别,就是享受进出口税收方面的优惠。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贸易在进口原料时缴纳的增值税,加工后出口时可以返还;而来料加工贸易更是在进口和出口时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这个政策不是很明了,请各位高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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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6-2 10:07: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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