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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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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 15:55: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
    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一是相同点。一般而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只是单纯的回收废料,经简单加工处理后改变物理性状,使其有效提升使用价值,并销售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它对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前置环节,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同样也具备再回收再利用的效能。二是不同点。资源综合利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后置环节,它不同于再生资源回收只是在前置环节进行的简单加工,而是购进后要经过较为复杂的加工生产以及提供劳务。同时,40号公告对两者之间也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前者对纳税人实行不征或征免增值税方式,其中,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而后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按40号公告规定的部分产品也可选择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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