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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东方早报:以更大的勇气啃下司法改革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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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0:52: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文链接: http://comments.caijing.com.cn/2013-10-30/113497959.html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份万余字的文件,共计九个部分,45个条文,涵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从时间上看,最高法于1999年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5年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2009年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这次公布的《意见》,虽然并非“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但它宣示了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主线,提供了丰富可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其意义同样深远重大。
  《意见》的宗旨在于,以司法公正促司法公信。通过理顺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等措施,《意见》及时回应了民间对正义的诉求。
  首先,《意见》是一份启动改革创造力的文件,在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的同时,也指出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这意味着,今后全国法院改革举措将变得丰富,并不限于《意见》的范围。
  其次,《意见》回应了新媒体时代的舆情,以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以阳光司法回应舆论监督。《意见》不仅要求法院“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还特地指出,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另一方面,《意见》也提到,“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
  近年来,每逢类似“刻假章救妻”的案件曝光,民间意见和司法判断总是形成激烈碰撞。对此,《意见》提出:审慎、妥善处理因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建设滞后、社会管理缺失引发的各种纠纷,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各种因素和裁判对各方面的影响,防止因个案处理失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再次,《意见》通过理顺司法机制,试图保障案件的独立审判。
  比如,《意见》明确要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法院领导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再比如,此前长久形成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案件请示的制度,导致不审案的上级法院对案件做出实质决定,使当事人的上诉失去意义,既违反独立审判原则,也悖于二审终审原则,近年饱受司法界诟病。2009年的改革纲要中,曾要求“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
  这次《意见》并未提及请示报告制度,而是要求通过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使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的案件、法律适用有疑难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能够由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即上级法院通过提审等方式,避免下级法院直接处理复杂的、可能受地方利益干扰的案子。这样一来,矛盾不会被下压,也不会出现上述请示报告制度的弊病。
  第四,《意见》向包括律师在内的“法院之友”示好,重申了法律共同体的共通价值。
  相比在2009年改革纲要中律师被一笔带过,《意见》则有专段阐述“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意见》还借鉴欧美通行的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机制,提出“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
  近年律师在公众案件中“抱团取暖”,成为激活中国司法改革的“鲇鱼”。此前最高法也曾对此做出善意回应。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指出:“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这次《意见》为律师和法院携手推动法治进步提供了可行的制度,可谓“一国之善士,斯友一国之善士”。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意见》是司法改革措施集大成的一次宣示。但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实现法院不唯上、只唯法,还有很多硬骨头要啃。这需要司法决策方面拿出改革勇气,还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找更大的突破: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独立审查,以司法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权利。
【作者:沈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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