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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7月31日说,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研究分析表明,目前价格垄断案件呈现以下3个特点: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
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许多行业和领域,既包括米粉、火锅底料、豆制品、方便面、牛奶等日用消费品行业,也包括洗车、洗浴、理发、包装、公路、航空运输和商业银行等服务业,还包括钢铁、钛白粉、草酸、焦炭等生产制造业。
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大型国企;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
研究表明,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对价格垄断协议集中查处之前,各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对价格垄断没有清晰的认识,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传有关内容,或者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报。
一些企业为督促各方遵照执行,也会签订书面价格协议,或者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往往可以获取价格垄断的第一手直接证据,有关违法行为也较易定性。
李镭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执法依据。
价格垄断作为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始终是价格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2007年,一些经营者借市场价格上涨之机,自行组织或通过行业组织协调,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垄断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70余件,涉及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稳定价格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其中包括“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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