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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号召 财政部等五部门密集出台措施落实积极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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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1:4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日最新报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各部门响应中央号召,主要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通过各项措施,力求达到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目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资讯,行情)、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
  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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