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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失业者参医保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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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5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keyword--><!--/keyword-->保险<!--keyword--><!--/keyword-->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keyword--><!--/keyword-->基金<!--keyword--><!--/keyword-->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本报记者 韩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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