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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13日在此间对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承租人利益保护、群租现象等均制订了详细的认定标准。
近几年来,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问题不但导致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安全损害、相邻关系受到影响的不良后果,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办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于承租人一方,《办法》也明确了“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
针对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上作了适当的限制,并规定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其中,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
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情况,《办法》则称“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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