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60元和15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15和74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715元和789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