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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煤炭资源税改:寄托煤企走出“寒冬”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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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2:3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众多的业内人士看来,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由于涉煤的各项收费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否做到“不增加煤企负担”,关键还要看各个地方对于改革的落实情况,认认真真算好财政收入的“加法”和企业负担的“减法”。
    煤企的“福音”
    “煤炭行业一直是‘税轻费重’,煤炭资源税在清费立税的前提下,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无疑对企业普遍有利,有利于行业发展。”山西一家煤炭企业的负责人李强民对记者说。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当前资源税改革已经迈出重要的一步。财政部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
    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可以说,目前,煤炭资源税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各省份清理涉煤收费的工作也紧锣密鼓推进。
    据李强民介绍,近10年来,资源税在煤炭成本中占比不足1%,但收费项目却越来越多。在煤市下行的压力下,名目繁多的涉煤税费令企业不堪重负。
    以山西省为例,1984年起,全国开征煤炭资源税,山西地方煤矿定额为1.6元/吨。2004年调整为3.2元/吨,其中焦煤8元/吨,并沿用至今。据有关人士测算,即便在煤价高企的2011年,山西资源税收入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仅3%左右。
    “而从价计征之后,由于企业的收费逐渐清零,煤炭企业最终都会减负。”李强民说。
    在李强民看来,此次中央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节奏很明显:先清费再立税,就是在资源税改革之前,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力求煤炭企业总体降负。
    “煤炭价高的时候,若是改为从价计征,税负上升明显,现在煤炭价格处于低点,给煤炭资源税改提供了机遇。”李强民说。
    李强民看来,煤炭资源税改革可以使得煤炭企业通过提高资源回采率、压缩成本、整合产业链条、实施多元化经营,积极争取有利政策等方面入手,进而减轻成本上涨造成的经营压力。
    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斤斤计较”
    记者了解到,所谓“从量计征”是定额征收,它是按照资源的开采量,以数量确定一个税额进行计算;从价计征是定率征收,是按照资源销售的价格、按照一个比率来进行计算。
    而按照《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给出了横跨8个百分点、“极其灵活”的税率范围,即税率幅度为2%—10%。
    “2%~10%的税率幅度给了地方政府弹性。对主要产煤省份而言,煤炭税费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这个幅度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此前的税费程度灵活进行调节。”一位煤炭行业分析人士表示。
    同时,记者了解到,全国性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出台后,大部分煤炭企业都对各自能承受的税率进行了测算。在前一时期多数产煤省区已经降低或取消一些收费的情况下,除了山西和内蒙古的部分煤炭企业测算出的数值较高外,大部分煤炭企业测算的税率在1%到4%之间,低于2%的不在少数。
    而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8个省区煤炭全行业亏损,全国煤炭企业亏损面仍在70%以上,7、8月企业主营业务利润比前6个月月均水平下降了近50%,一些企业减发、欠发工资问题依然突出。
    因此,在众多的业内人士看来,在煤炭价格走低、煤企日子难熬,而地方财政也同样承压的形势下,煤炭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必将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煤价现在是比较低的时点,煤炭企业日子艰难,地方财政压力也比较大,这个时候各方都会斤斤计较。”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在他看来,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各省自主确定具体税率,给省级政府更大的税率自主权,扩大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同时,资源价格尤其是煤炭价格比较低,企业经营较困难,加上改革后会增加企业税负,清费立税更有必要。
    “既不能让地方减收,也不能增加煤炭企业负担,两个目标之间需要达到一个平衡。”张斌说。
    做好“加法”和“减法”
    在众多的业内人士看来,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由于涉煤的各项收费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否做到“不增加煤企负担”,关键还要看各个地方对于改革的落实情况,认认真真算好财政收入的“加法”和企业负担的“减法”。
    记者了解到,当前,以广西、山东为代表的地方政府都在稳步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为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奠定基础。
    “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最终能否降低煤炭企业的负担,还要看各地清理其他税费的力度及最终定下来的税率,但从价计征必然有利于引导国内煤炭产量下降,提高资源利用率,帮助煤企告别‘微利’困局。”上述煤炭行业分析师表示。
    对于如何做好财政收入的“加法”,财税专家建议,考虑到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任务要靠地方完成,需要大量实际支出,中央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资源税收入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通过专款专用,鼓励、引导地方加大资源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输出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应按照有关要求,以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为前提,合理拟定适用税率,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做好清费工作,确保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顺利实施,为推进煤炭资源税和资源税整体改革创造条件。”民建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说。
    杨孟著建议,一是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与以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为中心的价格改革联动机制的协调配合;二是做好煤炭资源税与环境税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
    “资源税与环境税两者的功能作用不同,但税基重合度高,计税依据类似,两者的改革不可分割。”杨孟著说。
※ ※ ※ 本文纯属【邓亚军】个人意见,与【钢铁论坛 | 钢之家钢铁网】立场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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