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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大修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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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开心
时间:
2009-6-10 12:42
标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大修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将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称,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
刘俊海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的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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