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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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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陵王
时间:
2024-8-23 09:21
标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钢铁行业通过钢铁产能置换,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督落实机制不完善、与行业发展形势和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当前,钢铁行业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绿色低碳、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兼并重组等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我部将对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实施钢铁产能置换
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并作为反面典型进行通报。
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研究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产能置换政策措施,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0日
作者:
兰陵王
时间:
2024-8-23 09:24
本帖最后由 兰陵王 于 2024-8-23 09:30 编辑
2021版产能置换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www.steelhome.com/detailspage.php?nid=3601197&ntype=n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
作者:
兰陵王
时间:
2024-8-23 09:28
2018版产能置换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www.steelhome.com/detailspage.php?nid=3105445&ntype=n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作者:
兰陵王
时间:
2024-8-23 09:30
2015版产能置换办法:工信部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https://www.steelhome.com/detailspage.php?nid=2774119&ntype=n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作者:
船长
时间:
2024-8-2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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