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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能源审批再放权:配套政策事关改革成效 [打印本页]

作者: 邓亚军    时间: 2014-11-26 11:15
标题: 【转贴】能源审批再放权:配套政策事关改革成效
     近日,国务院发文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这是在前一轮简政放权基础上,再次大刀阔斧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能源领域是历次审批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此之前,国家能源局已取消和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加上此次取消下放的8项审批内容,共有31项审批事项得到改革。
    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表示,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并重,放而不乱。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程序,简化条件,推进阳光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能源审批削权
    根据本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局下放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行使的五项审批权被取消,分别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使用审批、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上述六项审批项目均在能源局此前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之内。一位发电企业人士称,原来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管得太多,对企业运营的干预多。现在取消相关审批后,相应工作交给市场解决,政府负责监管交易秩序、安全、环保,从事前监管转到事后监管。
    在上述取消的审批中,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是由国家发改委与能源局共同审批。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赋予的职能,能源局审核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并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跨区域输电是电力市场发展的方向,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减少弃水、弃风等状况。中电联数据显示,1-10月份,全国跨区送电完成23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9%。
    在此之前跨省(区)电能交易存在输电收费环节多、输电费偏高的问题。取消跨区输配电价核准后,在电力供应富余的条件下,跨区域的电量交易竞争加大,在输电量增加的前提下降低输配电价,将利于具有成本优势的发电企业提高小时数,受电地区降低电价。
    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同样受到关注,此举有利于减少企业成本。今年2月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发电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评并形成并网安评报告,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一位能源局派出机构人士介绍,并网安全评价是发电机组并网前置条件之一,评价一次费用几十万不等,加重企业负担。“取消能源局审核后,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协调的责任加大。”
    除上述项目外,国务院取消国家能源局主办的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将由国家能源局行使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将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行使的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在此之前,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后,上述证件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配套政策不完善担忧
    尽管诸多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受到欢迎,但一些担忧也随之而来。
    上述能源局派出机构人士担心,地方政府如果瞒报项目,那么总量控制就会失效,需要同步加强监管,使相关规划真正落地。例如,取消电厂并网安全评价后,电力安全监管应该如何配套?
    一位五大电力人士认为,“如果配套政策不到位,仅是取消核准,对企业来说实际是增加负担。因为总有机构来管,又不明确,特别是工作交叉部分,造成各个管理部门相互推诿。一件事情原来一个部门办就可以了,现在可能几个部门办,还不认真的办。国家取消的同时要明确后面的流程,配套的政策要一揽子出台。”
    在国家能源局对江苏省新能源简政放权实施情况的监管中就发现,尽管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对光伏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有同时下放相应审批权限,项目业主仍需赴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其中土地、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对复杂,导致简政放权的综合成效未能完全体现。
    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相关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性有待研究,也极易埋下争议隐患。如个别地市发改委采取了“容缺预审”,即对暂缺个别审批前置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规定补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先受理预审的办法,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再如,按照2014本投资核准目录,在国家总量控制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交由省级政府核准,但是由于核准下放不配套,涉及的土地、节能、环评、电网接入等仍需要由国家层面的机构和部委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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