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论坛
标题:
【转贴】我国将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打印本页]
作者:
wuyongqian
时间:
2014-9-12 12:09
标题:
【转贴】我国将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国务院法制办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14年10月8日。
根据征意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征意稿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意稿表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征意稿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
欢迎光临 钢铁论坛 (//luntan.steelhome.cn/)